【资料图】
张静律师解答:不能。
判决书节选:
本案争议焦点为:邦某公司主张于某某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成立。本院分析如下:本案中,根据邦某公司章程约定,各股东出资期限为2055年12月31日,而于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,此后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。即于某某转让股权时,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,于某某当时尚不负有全面出资的义务,不构成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十八条规定的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”的情形。据此,邦某公司主张于某某履行出资义务,理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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